寻找路径
高速互通
高速收费查询
寻找服务区
寻找加油站
寻找维修点
关注路况
寻找常用电话
   
·简体 ·繁体 ·English
English Version 繁体版
出行策划   图行浙江   交通实况   出行参考   交通建设   交通旅游   交通气象   简 洁 版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行政许可   曝 光 台   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   质监造价   交通规费
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领导讲话   三大建设   交通法规   交通科技   交通黄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交通规费
 
    公路养路费征收计算
  公路养路费征收模糊计算(本计算仅供参考)
   
  最近交费日期 弹出日历
 
  交 费 月 数  个月
 
  月 交 费金额
 
 
    养路费征收模糊计算结果

养路费用:  0.0(元)
滞纳金:  0.0(元)
罚款:  0.0--0.0(元)
总金额:  0.0--0.0(元)

    养路费征收处罚条例摘录

处罚条例摘录:
    第二十条 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和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的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